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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说法】深入解读日本公证认证制度

来源:日本华侨报网    作者:在日中国律师 颜丹丹

“公证认证”,这两个术语放在一起,乍一听颇有“左膀右臂”的协调之感。因此,一些日本公司在成立阶段就会问“章程需要公证认证么?”,很多在日华人在签订合同时,也会打听“契约应该怎样公证认证?”

但是,严格来说,日本的公证认证是完全不同的流程,之所以容易被混淆,主要原因是适用主体比较复杂——对内、对外,办理机构不同;因公、因私,办理方式不同。但如果说相似的名称和相同的地点,还只是产生误解的话,那么繁杂的规定和知识的误区,则会给很多有相关需求的在日华人造成困扰。

日本的“公证处”,顾名思义是办理公证的机构,但同时也办理认证业务。在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内,公证和认证是两类并行的业务种类,面向的服务群体都是个人、公司或其他法人,通俗来说就是“民间”。

但公证认证所针对的具体事项是截然不同的。公证是有公证人通过公证书来证明,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的成立或存在,并证明其真实性;而认证则是由公证人证明公文书或私文书的副本、译本或复印件等与原件相符,或者证明文书上的签名为本人所签。因此,公证认证的确可以是“左膀右臂”的关系,不仅因为它们同在一个地方,而且可以服务于同一个法律事件,共同实现证明目的。

在日本,公证,与其说是流程,不如说是简称——它实际上是“公正证书”的简称,其主要价值体现在被公正证书证明的事项,具有很高的证明力,因此在常见的民事关系领域中多被使用,例如:遗言公正证书、担保声明公正证书、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公正证书、金钱消费借贷合同公正证书、离婚公正证书等。在日本,具有执行力的公正证书,被称为“执行证书”,当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、怠于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可以直接绕开法院审理的繁杂环节,快速、省钱地进入到执行程序。

因为公正证书主要针对民事法律关系领域,所以当出现新规定的时候,相应的公正证书便成为办理相关规定的必要材料。比如平成19年4月1日起,日本实施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年金的制度。此后,夫妻一方如果申请分割年金,除了需要提交法院的判决文书外,还要提交能够证明夫妻双方达成共识的公正证书。结合其他事例来看,公正证书未来大范围地作为政府机构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材料,已成趋势。

相比公证的实质审查,认证属于形式审查,简单来说,认证一份文书时,公证人对文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做任何的证明,只证明当事人是在公证人面前签字或盖章,或仅仅比对文件副本、抄本等与原件是否一致。

认证在日本的主要应用对象之一是公司章程,例如公司成立时,需要到注册地的公证处,对书面的公司章程进行认证,认证后才能作为公司设立的有效文件使用。

而最能体现认证特点的是“宣誓认证”。例如某人起草了一份文书,他在公证人面前宣誓,这份文书上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的,签名或盖章也都是自愿的。相比普通的签名或按印的认证,宣誓认证更能体现文书内容的真实性,并且对该当事人也起到震慑的作用:“如果明知文书内容是虚假的还宣誓的话,将被处以罚款。”在日本,宣誓认证赋予了私人文书更高的信用度,所以在商务领域适用得较多;而普通民事领域,主要适用在家庭暴力的防控方面。

日本防止配偶暴力及被害者保护之相关法律中规定,保护令手续中需要使用宣誓认证。与中国的规定类似,婚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,如果因为配偶的进一步施暴行为而面临重大的人身危险时,可以申请法院签发“保护令”,而法院对于是否下达保护令的主要判断依据之一,就是申请人即家庭暴力受害者对于暴力情况的陈述,但这份陈述需要经过宣誓认证才能被法院采用。

对于在日华人来说,公证认证业务不仅涉及日本范围内的民事经济活动,也涉及到国际交流方面。但在国际业务方面的公证认证,就不单是日本公证处的服务范围了,而是要到外务省和领事馆办理。

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以及各个总领事馆根据个人或法人的申请,对日本境内取得的证明文件或文书上最后一个印章、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,这个过程就叫“领事认证”。经过领事认证的文书,可以直接在中国得到承认,而不会因为怀疑印章、签名的真实性影响到该文书在中国的法律效力。

而对于在日本取得的官方证明,比如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等,需要经过日本外务省对该证明上的公章进行确认,并经过中国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,这样的日本证明才能在中国使用。而“公章确认”,只能在外务省办理,不能在公证处办理。

概括来说,如果是证明日本政府等机关出具的“官方”文件,如户籍原件、学历证书等,需要直接去外务省进行公章确认,再去中国使领馆认证;如果是证明个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之类的“民间”文件,如委托书或翻译件等,需要先去公证处再去外务省,最后再去做领事认证。

其实,公证认证的内涵只是诸多法律术语固有问题的冰山一角,尤其是日本,很多规定或用语与中国有相似之处,但细节内容却又各自不同,反倒会给很多在日华人或企业造成理解误区,因此,既不能“顾名思义”,更不能“望文生义”。■